2023年6月,烏魯木齊市某鐵藝護欄經銷部按照某商貿公司的要求,為該公司安裝護欄。
雙方口頭約定,鐵藝護欄經銷部在一個月內完成354米護欄的制作安裝,總價41064元。
制作過程中,商貿公司追加了43米,核價4988元,但雙方未簽訂合同和變更文件。護欄制作并安裝完畢后,商貿公司遲遲未付1.2萬元尾款。
今年2月,鐵藝護欄經銷部將商貿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1.2萬元欠款及利息。
法院審理發現,鐵藝護欄經銷部出示的證據有3個斷裂點:口頭約定未留痕、微信對賬未實名認證、結算單簽名者身份不明。
法官了解到,2024年11月,鐵藝護欄經銷部曾就余款問題向法院起訴。當時,法院征求其意見后,委托調解員庭前調解。
調解員核實商貿公司負責人趙某身份后主持調解。其間,趙某多次表態:承認欠款事實,承諾今年1月20日前付清余款。雖然趙某不愿作出書面承諾,鐵藝護欄經銷部還是選擇相信趙某。然而,事后商貿公司失聯,未按照約定還款。
法院審理認為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三條規定,在訴訟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,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,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。在證據交換、詢問、調查過程中,或者在起訴狀、答辯狀、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,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,適用前款規定。
本案中,趙某的陳述構成法律上的“自認”。因此,法院認定雙方合同關系成立。經合法傳喚,商貿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,最終,法院判決,商貿公司支付欠款1.2萬元、利息191.31元。